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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烟草广告的发布限制》之规定,本站不接受烟草类客户注册发布信息。
 网上贸易运营部
2014-07-11 

全文引用如下
烟草广告的发布限制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视剧、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2、烟草广告中不得出现:①吸烟形象;②未成年人形象;③鼓励、怂恿吸烟的;④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⑤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3、凡是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4、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公益广告及社会类、公共类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商标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5、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
  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1、在商业广告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包括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在非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名义的,应事先取得被使用者的书面同意。
  2、广告主在为提高其商业信誉和社会知名度开展的活动中的广告宣传,如开业庆典、征集厂徽、厂标、产品名称、商标等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
  3、被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含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的(如书籍名称),不受此限。
  4、特别精致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言论、形象、为产品或商业服务作广告。
  临时性广告经营的审批原则
  广告监制机关在审批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忠,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审批原则:一是举办的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团体批准,这是审批其开展临时性广告经营的前提条件,即活动合法性原则;二是受理审批开展临时性广告经营的活动要符合审批机关自身的职权范围,并对上级审批机关批准在本辖区开展临时性广告经营进行监督,即管辖原则;三是对临时性广告经营范围核定要准确,其广告内容和广告发布形式要符合有关广告管理法规的用语、画面规定及设置要求等,即准确性的原则;四是在审批中,应当注意结合《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核,尤其是要考虑发布烟草广告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适当控制烟草广告的发布形式和数量,并对审批的烟草广告小样实行备案,即相关法规适用原则。
  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以下几种情况,也应视为烟草广告:
  1、烟草生产、经营者发布的未注明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如果其主要画面、用语与该经营者发布的其他烟草广告的主要画面、用语相同或相似的;
  2、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
  3、非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广告宣传忠,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
  广告的法律概念及认定
  《广告法》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这一法律概念有两个要点或要素:一是介绍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二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者承担费用。
  介绍商品和服务的“媒介和形式”多种多样,即包括电视、广播、电影、报纸、期刊、互联网等,也包括印刷品、户外广告牌、商品模型、还包括含有宣传、介绍产品和服务内容的包装物、票券、电子(磁)卡等。
  “承担费用”也有多种形式,除广告主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支付费用的一般形式,常见的还有以实物折纸广告费,以优惠价格或免费提供服务折纸广告费用,以及广告主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等。
  上述两个要素,是认定广告的基本条件,但这不是绝对的。例如,以介绍、推销商品和服务为目的收费栏目中,如果新闻媒介宣传了商品,而因种种原因不收或未收取费用,属于放弃或不行使收费权利,这是,其对商品的宣传仍应认定为广告。
  广告审查
  在我国,目前依法实行的广告审查分为两种,一是政府对广告的审查,二是当事人对广告的自行审查。
  政府对广告的审查,即行政性审查,有以下特点和含义:一是依法设定,某种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须经政府审查,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法律文件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广告审查。二是广告成品审查,经审查批准的广告是最终广告成品,只能原样发布,不得再进行任何修改或再创作。三是审查机关为法定的或国务院分工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机构无权进行广告审查,四是强制性,示经审查,不得发布。
  当事人对广告的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进行的自行审查。这种审查,是一种由法律规定的、必须实行的自律性行为。这种审查工作,通过由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广告审查员进行。
  当事人自行审查广告,是广告审查的最常见形式。在我国,除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少数产品的广告须依法进行行政性审查外,多数广告审查是通过当事人自行审查这种方式进行的。即使对经过了行政性审查的药品等类别的广告,当事人自行审查仍然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药品广告
  药品,是指用语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宣传推销药品的广告,就是药品广告。执法实践中,凡含有药品名称(不论药品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的,即为药品广告,既是药品商标又是药品名称的内容出现在广告中,以药品名称——药品广告论。
  药品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经省级药品监督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必须与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完全一致。
  我国对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广告只能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医学、药品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规范药品广告的法律文件,除《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外,还有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合法的药品广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广告主必须具有药品生产、销售的合法资格,这方面常见违法现象如医疗机构作为广告主宣传推销药品。
  二、广告中的药品应为可以做广告的药品。常见违法表现如为治疗肿瘤、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做广告。
  三、发布程序符合规定。一是广告经审查批准,异地发布须符合规定程序;二是印刷品广告、户外广告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常见违法问题是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以及异地发布药品广告不符合规定程序。
  四、广告内容符合规定。这方面违法表现种类繁多,如使用绝对化和不科学的表述、使用他人名义作证明等,其中最常见问题是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中的内容不一致。
  五、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形式。违法表现如宣传药品的企业专版、人物专访、科普讲座等。
  广告经营活动主体的登记管理
  在广告市场中,广告活动主体的区分,《广告法》明确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是广告经营活动主体。《广告法》中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即《广告管理条例》中的广告经营者。
  依照《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需从事广告经营的单位,都应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许可并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后,方可开展广告经营活动。兼营广告发布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向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没有办理广告经营登记或广告经营许可的单位,各级广告经营登记或广告经营许可的单位,各级广告监管机关要依法大力查处。按现行有关规定,《广告法》中有关规定无相应法律责任条款,而《广告管理条例》有规范性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条款。因此,对无证照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的,可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企业或事业单位自设广告管理
  企业(或事业单位)自己承担费用,为传递信息,树立形象,招来顾客等,利用自由场地及建筑物进行本单位商品或服务的自我宣传,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应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当地用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履行广告发布登记手续,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通过租赁等形式使用他人或单位场地及建筑物发布本企业(或事业单位)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属于利用自有场地发布户外广告,即不为企业或事业单位自设广告。对其应按经营性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对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
  个人发布户外广告的管理
  一、以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二、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发布店堂牌匾广告,依照《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块乡居民个人发布印刷品广告,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执行。
  四、除上述情况外,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及广告经营独立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不具备户外广告登记的条件。如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未按规定,自行发布了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企业以图书形式发布广告的认定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而进行的自我宣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宣传的内容或形式相当广泛,如有的企业利用图书形式,介绍本企业或商品及相关知识,虽然有出版书号和书价,但企业往往给出版单位提供费用或将该图书随商品销售以及免费赠送给消费者,达到其宣传或促销的目的。企业以图书形式宣传介绍自己或商品的方式,明显具备了商业广告的构成特征,应认定为商品广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以图书形式发布商品广告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何理解“核销”一词的含义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五条以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核销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规范广告经营资格管理的一种措施,不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对需要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未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0号)
  规定的程序办理。即:
  1、对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条件的和未通过检查者以及故意不接受检查者,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回其《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减或核销其广告经营项目后,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核销意见通知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并同时通知广告经营单位限期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对于经查找,办公地址仍不明的广告经营单位,采用公告的形式通知其参加检查。在公告的期限内(一般三十日)前来接受检查者。在严格检查其广告经营活动的同时,应对其不履行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公告期满后,仍未前来接受检查者,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核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将核销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的书面意见及有关情况说明和材料送企业登记主管理部门,有企业登记主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上的广告经营项目,并将注销情况即使反馈广告监督管理部门
  关于广告审查机关和有关广告活动当事人责任问题的处理
  1、广告审查机关由于对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作出审查批准决定而产生的责任,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关于广告活动当事人由于发布了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但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自己经营、发布的广告负有自行审查的义务。对经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上述自行审查义务并未依法免除。
  因此,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履行法定的自行审查广告的义务,造成违法后果的,任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的规定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场占用费应根据广告设置方式与地段及占用建筑物或空间的情况,在原则上不超广告费的30%范围内,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确定。同时,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做好《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各地制定的广告场地占用费标准,“如有特殊情况需突破30%,要有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户外
  广告的管理
  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在依法履行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并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经营、发布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是依法确认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户外广告的经营、发布资格,不是对其广告内容发布前的审查或批准。因此,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发布虚假违法户外广告,均应依照广告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
  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对广告主设定的罚则,是对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广告活动由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组成,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设计、制作虚假广告,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印刷品广告中非广告信息问题的认定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非广告信息”,是指与所介绍、推销的产品或服务无关的内容。如印刷品广告中除产品或服务广告外,还单独介绍一些常识和市场分析文章的,可以认定为“非广告信息”。
  印刷品广告中必须标明的内容规定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依照本办法管理”,因此散页、招贴、宣传册印刷品广告应按照《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具有“广告”标志,必须标明产品(服务)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制企业的名称、地址。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将必须标明的内容印制在印刷品广告中任何位置。
  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含有广告内容的票据、包装、产品说明书以及桌卡、贴纸等,可以不标明“广告”标志及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制企业名称、地址。
  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管理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指具有固定名称、固定规格,连续发布的印刷品广告媒体形式。应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具有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者承办,其他任何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也不得经营地方版。
  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①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②载明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商品(服务)名称的申请报告;③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其他证明文件;④广告规格样式;⑤广告经营者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初审批准文件。
  上报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式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固定名称中须含有“广告”字样。②固定名称、广告许可证号、期号、承办单位名称应标明在首页左上角。承办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印刷时间应当标明在首页底端。③固定名称、广告许可证号、期号、承办单位名称等内容必须显著,易于识别。④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每单面的面积一般不得超过5000平方厘米。
  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跨省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由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经批准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在发布时报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接受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对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规定
  新闻媒介单位申请设立广告公司,凡符合国家登记和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受理其登记申请。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广告公司不能代行新闻单位广告部的职责;
  二、广告公司人员不兼有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职工的双重身份;
  三、广告公司必须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广告公司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冠以新闻单位的名称;
  五、广告公司得与新闻单位的广告部在同一经营场所办公。
  对邮寄印刷品广告的管理规定
  1、邮寄印刷品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
  2、印刷品广告邮寄给企业的,如果企业复函不需要,应当立即停止邮寄。
  3、印刷品广告邮寄给消费者个人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个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邮寄。
  4、印刷品广告内容涉及烟草、酒类内容的,邮寄对象不得涉及未成年人。
  5、违反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罚;违反第四项内容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在烟盒上附带文字介绍
  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符合《广告法》第三条的关于广告的认定,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在烟盒上自行添加产品介绍,属在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属烟草广告,应该根据《广告法》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利用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跨省
  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利用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跨省发布户外广告,由申请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登记。利用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跨省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发布地省级以上广告监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交通工具跨省发布违法广告的,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广字[1995]第245号)的规定处理。
  药品生产者或代理商
  以药店名义发布广告的管理
  药品生产者或代理商出资统一印制违法印刷品广告,广告内容主要介绍和推销药品生产者生产或代理商代理的药品,如果仅在印刷品广告中标明“经销单位:×××药店”,并没有宣传该药店其他服务项目,不应将销售该药品的药店认定为广告主进行处罚。违法印刷品广告的广告主(违法行为人)应是出资统一印制违法印刷品广告的药品生产者或代理商。
  如违法印刷品广告的广告主(违法行为人)在外地,工商机关可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在药店内销售违法药品广告所宣传的药品先行登记保存或依法律、法规规定扣押、封存、没收。
  如果发现药店内有违法印刷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散发、摆放和张贴违法印刷品广告负有责任的药店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不得在广告中宣传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具有《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我国医疗机构因不具备上述资格,因此不得从事药品广告宣传活动;在医疗广告中亦不得宣传药品。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从事药品广告宣传或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药品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新闻媒介在收费栏目中发布
  介绍、推销商品信息应认定为广告
  新闻媒介以介绍、推销商品、服务为目的收费栏目,属于广告栏目,应当具有广告标记。在此类栏目中发布的介绍、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媒介因种种原因免收广告费,或者协议采用其他方式回报补偿的,也应认定为广告。
  酒类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饮酒的动作;
  3、未成年人的形象;
  4、表现驾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5、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6、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或者暗示;
  7、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8、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
  建立和执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是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一切广告经营单位的基本要求。广告监管机关,应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等广告管理手段,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执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使其守法经营,达到杜绝和防止虚假违法广告出现之目的。
  广告经营管理一般有以下几项基本管理制度:1.广告承接登记制度。通过记录广告或广告代理公司的基本情况,确认广告业务来源渠道,查验留存其营业执照包括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商品质量证明文件及有关证明批准之文件的一项制度。2.广告档合同管理制度。即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活动中必须保存各种广告证明、文件及材料的一项制度。3.广告合同管理制度。即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单位间确立、变更、终止。广告承办或代理关系的协议,应使用文字合同形式,并按规定予以保存管理。4.广告审查制度。即广告发布前由广告经营单位专人(广告审查员)负责审查广告发布内容或形式,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管理制度。5.广告业务财务单位独立账(使用广告业务专用发票)制度。6.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制度,即广告经营单位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广告监管机关备案的制度。
  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
  临时性广告经营是广告监管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参预某项公益活动开展广告经营,既有益于公益事业,又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首先要求活动在我国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团体正式批准;其次活动主办单位能通过活动或其他相关形式,给予赞助单位(广告主)以一定形式的广告服务回报,如活动冠杯、冠名,利用活动服装、印制品、场地等进行企业形象或商标(品牌)的广告宣传;第三,临时性广告经营应由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企业(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大型活动,由省级以上广告监管机关批准成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自行承办,但应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设立文件,并具备广告专业人员、广告审查人员、广告管理制度及专门广告经营部门等基本条件。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的条件
  我国在《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中规定广告业属于不允许外商独资的限制类(乙)产业。1994年以来国家工商局与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等一系列文件,对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审批职责及申办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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